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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武汉桥某某种技术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982财保47号 申请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凤凰城8号商铺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090820546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武汉桥**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68379017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武汉桥**种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的存款3697098.51元予以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武汉桥**种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的存款3697098.51元(账号:×××26); 二、本次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徐 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