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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2民初665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7月24日,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090820546X,住所湖北省安陆市凤凰城8号商铺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萍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