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2民初665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7月24日,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090820546X,住所湖北省安陆市凤凰城8号商铺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萍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