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01财保6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恩施市磐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龙凤镇建设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恩施市磐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鄂2801财保629号民事裁定,查封、扣留、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万元的财产。恩施市磐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留、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