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

西陵区兴盛建筑材料租赁站与乐永松、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2民初453号之一
申请人西陵区兴盛建筑材料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2MA48WRTQ7A,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111号。
经营者***,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申请人***,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申请人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423342B,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1BW01K,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5号。
负责人***。
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鄂0502民初45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该案原告西陵区兴盛建筑材料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解除财产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银行存款的查封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