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

西陵区兴盛建筑材料租赁站与乐永松、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2民初453号
申请人西陵区兴盛建筑材料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XXXX7A,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111号。
经营者***,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代理人***、***,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申请人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42B,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1K,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5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陵区兴盛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陵区兴盛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399168.47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西陵区兴盛建筑材料租赁站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陵区兴盛建筑材料租赁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399168.47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