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与恩施州和润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28民初176号
原告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恩施州和润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以已与被告恩施州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协商需对原告的债权金额重新作出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9.6元,减半收取计1339.8元,由原告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朝友 审判员  曾俊铭 审判员  韩艳芳
书记员  向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