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恩施州晋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996号
原告: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龙大道中段企业服务中心(恩施州科技孵化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423342B。
法定代表人:张祖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州晋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黄泥坝居委会金家坝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50020659M。
法定代表人:向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恩施州晋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谭淑琼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简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