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家家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家家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128民初72号
原告:湖南家家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田县龙泉镇文化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乙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瑶族,1980年9月27日出生,湖南省新田人,住新田县。
被告:***,男,瑶族,1963年7月7日出生,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新田县。
原告湖南家家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宣判前,原告湖南家家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家家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湖南家家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民事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