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家家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家家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远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128民初73号
原告:湖南家家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田县龙泉镇文化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乙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
原告湖南家家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远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家家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家家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家家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计341元,由原告湖南家家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佩
书记员谢红花
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