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家家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家家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128民初73号 原告:湖南家家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田县龙泉镇文化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赵某某,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 原告湖南家家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家家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家家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家家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计341元,由原告湖南家家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