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205执1056号
申请执行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205MA76289B51。
经营者:杨升博,**业主,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盛某,**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44634241R。
法定代表人:彭某,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宁0205民初23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000元、负担执行费1400元,合计10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0000元、负担执行费1400元,合计101400元;
二、如被执行人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则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014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光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