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03执4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北京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彭鲁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运四,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赵运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1003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赵运四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要求其限期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经查控被执行人赵运四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登记有一辆车辆,本院将查控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法院对车辆进行处理,因九鑫公司房屋存在抵押或查封情况,仅要求法院进行相应查封,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对其房屋进行查封并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名单措施。本院依法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金额为30876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赵运四具备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1003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德庆
审判员 彭 刚
审判员 张 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