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03执104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龙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秘路南侧125号。
法定代表人:葛辉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彭鲁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佘生刚,男,汉族,1953年12月24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龙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佘生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1003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龙辉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佘生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453442.5元【含货款390515元、逾期付款利息50362元(以299915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日起按照2021年3与3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8月4日,以906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8月4日)、案件受理费3579.5元、保全费2473元、执行费6513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