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03执85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3月23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土家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
申请执行人:汪祥波,男,汉族,1980年11月11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
申请执行人:童年艳,女,汉族,1986年1月2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
申请执行人:张奉强,男,汉族,1995年11月15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
申请执行人:吴远富,男,土家族,1984年5月23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
申请执行人:黄德群,女,土家族,1987年7月28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彭鲁滨,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汪祥波、童年艳、张奉强、吴远富、黄德群与被执行人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荆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荆区劳人仲裁字(2020)13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祥波、童年艳、张奉强、吴远富、黄德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378119元【含拖欠工资372630元(其中***91300元、***113170元、汪祥波1085元、童年艳71085元、张奉强30340元、吴远富7825元、黄德群57825元)、执行费5489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中柱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