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鑫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荆州市鑫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凯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024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鑫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十号公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州市凯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鑫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凯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024执1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