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鑫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至尊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荆州市鑫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565号
原告:中山市至尊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隆平村隆平路15米路口南侧第一座1卡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TCTF5Y。
法定代表人:周梓轩。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欣,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鑫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十号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309861108M。
法定代表人:郭晓平。
原告中山市至尊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鑫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中山市至尊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至尊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珊
人民陪审员  梁华城
人民陪审员  李玉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