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5民初2105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正成,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群,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村民,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0401455J。
法定代表人:刘炳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泽,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荆州市鑫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公路
法定代表人:郭晓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邓云祥,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村民,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原告***与被告**群、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荆州市鑫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依法追加邓云祥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0元,减半收取计1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雅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范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