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鑫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群、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5民初2105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正成,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群,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村民,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0401455J。

法定代表人:刘炳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泽,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荆州市鑫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公路

法定代表人:郭晓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邓云祥,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村民,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原告***与被告**群、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荆州市鑫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依法追加邓云祥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0元,减半收取计1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雅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范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