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6财保50号
申请人: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特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禾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B座17层B2房。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被申请人相关银行账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禾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保险金额3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予以担保(保单号:PZDMxx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禾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