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禾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禾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6财保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特*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禾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座**层**房。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禾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鄂0116财保50号民事裁定,并依据此裁定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禾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