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6民初1754号
原告: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特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禾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B座17层B2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武汉禾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登记立案,并依法通知原告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7日内应预交案件受理费6619元,逾期未缴费的,本院将对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