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6民初2404号
原告: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特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66950061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禾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B座17层B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55007556B。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禾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6元,由原告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