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02民初387号
原告:武汉禾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东湖春树里8号楼21层33室。
法定代表人:郑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万,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津乡大道与园林北路交汇处奥园学府里5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培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翰,男,199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兰兰,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禾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禾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禾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禾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4元,减半收取5202元,由原告武汉禾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菊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曹露芸
书记员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