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7134号之二
申请人:武汉华电中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街航侧村万国花园第七幢22层3号。
法定代表人:*九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街竹林小路9号武汉金能风电产业园5号厂房1-6层/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梅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康,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大酒店25层#。
负责人:***,总经理。
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华电中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武汉华电中成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一份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华电中成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