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7134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武汉华电中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街航侧村万国花园第七幢22层3号。
法定代表人:张九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林华,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奉民,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街竹林小路9号武汉金能风电产业园5号厂房1-6层/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梅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康,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璐,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既济公司)与武汉华电中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中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鄂0192民初713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华电中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华西路支行账号为42×××97的银行存款750711元。被保全人华电中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供其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750711元足额银行存款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武汉华电中成工程有限公司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为20×××16的银行存款750711元;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武汉华电中成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华西路支行42×××97账户上750711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思瑶
书记员张紫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