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电中成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华电中成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7134号之五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街竹林小路9号武汉金能风电产业园5号厂房1-6层/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梅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康,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璐,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电中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街航侧村万国花园第七幢22层3号。

法定代表人:张九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林华,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奉民,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根据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了(2019)鄂0192民初7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电中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711元;于2019年12月19日根据***电中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了(2019)鄂0192民初713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申请人***电中成工程有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电中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电中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71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严菲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