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5民初4976号
申请人:武汉华中南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工业园内特1号。
法定代表人:唐金荣。
被申请人:武汉茂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航空路电业新村3栋1层4、5、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汉华中南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茂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茂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0000元,并提供了被申请人武汉茂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及开户行。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华中南电力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茂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已提供有关证据。对于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被申请人的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茂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航空路支行,账户为42×××96的存款8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武汉华中南电力电气有限公司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的凯迪拉克小型越野客车及***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的宝马小型轿车。查封期一年。
案件申请费4670元,由申请人武汉华中南电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