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5民初4976-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华中南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唐金荣。
被申请人:武汉茂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华中南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茂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鄂0115民初4976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茂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航空路支行,账户为42×××96的存款8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武汉华中南电力电气有限公司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的凯迪拉克小型越野客车及***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的宝马小型轿车。查封期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华中南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华中南电力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茂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登记在武汉华中南电力电气有限公司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的凯迪拉克小型越野客车及***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的宝马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甘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