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07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92号综合楼C2-2栋4单元3层2室。
法定代表人:邱景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邑甜言物语商贸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青山区29街坊健吾公馆2门1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亚。
关于武汉市东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邑甜言物语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0)武仲裁字第00000074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东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裁定,该案由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邑甜言物语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交破产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裁定受理***邑甜言物语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107执5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武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执行员 廖福海
书记员 胡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