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16076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原告:***,男,汉族,1981年3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武汉市怡新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51816289P。
法定代表人:张炎。
被告:***,男,汉族,1990年7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怡新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芹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