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2民初536号
原告:湖北正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8248338XT。
被告:武汉水立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友珍,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
代国际设计城一期3幢21层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87962574L。
原告湖北正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水立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湖北正寅科技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2608630.6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逾期利率自2017年9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武汉水立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防火(卷帘)门制安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讼争工程地位于湖北省,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系专属管辖,应由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防火(卷帘)门制安合同》约定“承包工程施工范围:防火(卷帘)门的所有主辅材料及安装、调试;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等内容的承包方式;合同价款、计算方式:工程款暂定总计3400000元,结算以实际安装完成工程量为依据;工程地点:汉川”。从上述合同内容看,原被告签订的《防火(卷帘)门制安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因该工程与被告产生的纠纷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地点在湖北省,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武汉水立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