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92执异6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巨龙消防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机械五金机电大市场消防区22号。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湖北培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小莲,湖北培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水立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一期3幢21层2号。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5年10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三眼桥三村660-10号6楼2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27196510270043。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5年12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毛家堤15号3楼,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6512280023。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狮子镇花流亭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7109205115。
关于武汉市洪山区巨龙消防设备经营部与武汉水立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武汉市洪山区巨龙消防设备经营部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武汉市洪山区巨龙消防设备经营部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武汉市洪山区巨龙消防设备经营部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邱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