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执109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巨龙消防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武汉洪山区白沙洲机械五金机电大市场消防区22号。
被执行人:武汉水立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一期3幢21层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巨龙消防设备经营部(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水立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武仲裁字第00500010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一、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货款557833元;二、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的利息人民币54588元,后期利息以55783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三、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19468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按期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法律义务。
(二)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司法惩戒
2019年3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依法限制消费。
(四)传统调查及财产控制
1、车辆登记情况:
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武汉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武汉无车辆登记信息。
2、房产及土地登记情况:
2018年8月24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武汉市房管局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武汉无房产登记信息。
2019年3月22日,本院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通知到院,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约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3月22日,本院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本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未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武仲裁字第00500010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武仲裁字第005000106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余 杰
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
人民陪审员 刘晓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俊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