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水立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巨龙消防设备经营部与武汉水立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执109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巨龙消防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武汉洪山区白沙洲机械五金机电大市场消防区22号。
被执行人:武汉水立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一期3幢21层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巨龙消防设备经营部(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水立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武仲裁字第00500010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一、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货款557833元;二、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的利息人民币54588元,后期利息以55783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三、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19468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按期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法律义务。
(二)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司法惩戒
2019年3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依法限制消费。
(四)传统调查及财产控制
1、车辆登记情况:
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武汉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武汉无车辆登记信息。
2、房产及土地登记情况:
2018年8月24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武汉市房管局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武汉无房产登记信息。
2019年3月22日,本院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通知到院,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约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3月22日,本院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本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未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武仲裁字第00500010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武仲裁字第005000106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余 杰
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
人民陪审员  刘晓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俊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