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114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创意园林艺术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8C地块金荷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笛,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星,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2年4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丰小,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婷,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美创意园林艺术景观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1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虽然已对案涉被诈骗案立案受理,但该案尚无处理结果,被诈骗款项是否能够追回以及追回的数额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美创意园林艺术景观有限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数额并未确定,一审法院基本事实未予查清,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实体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1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美创意园林艺术景观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左 菁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胡 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宇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