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242号
申请人:***春(集团)阳逻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南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志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正东,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映光,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升勇。
担保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div>
负责人:刘洪,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春(集团)阳逻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春(集团)阳逻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400万元或依法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2、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担保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春(集团)阳逻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银行存款不足的,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