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溢春(集团)阳逻绿化有限公司

***春(集团)阳逻绿化有限公司、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4121号
申请人:***春(集团)阳逻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南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51839237H。
法定代表人:陈志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正东,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映光,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953180223。
法定代表人:褚云宏,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梨园街欢乐大道**骏业财富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XB387M。
负责人:刘洪,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春(集团)阳逻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10万元或依法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被申请人名下的以下财产线索:1.广发银行账户(账号:14×××68;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2.招商银行账户(账号:12×××02;开户行:招商银行循礼门支行)。担保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万元(账号:14×××68;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账号:12×××02;开户行:招商银行循礼门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国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