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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7476号
原告: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元市上西则天小区金轮路广旺小区。
负责人:周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泉,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油坊街**天悦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运武。
原告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与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瀚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