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民终8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油坊街84号天悦国际大厦13楼6号。
法定代表人:刘运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康,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文,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苴国路东城国际1栋18楼。
法定代表人:殷扶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736号。
法定代表人:曾剑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朝灿,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周林,男,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上诉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元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周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0802民初6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80元,减半收取6690元,由上诉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卫东
审 判 员 陈明义
审 判 员 熊剑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瑶
书 记 员 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