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壹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四川博美应通节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13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油坊街**天悦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运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博美应通节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绵阳市涪城路**盛鑫苑******/div>

法定代表人:***。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执行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2019)川0703民初45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四川博美应通节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626913.17元及其中借款473855元的利息、***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5000元,被执行人还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收益性保险等进行查询,又通过传统查控手段对其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住所、住所地等进行调查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林金通的银行账户资金200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涪城区房屋,因该房屋系本院他案首查封,本案已向(2018)川0703执3605号首查封案件承办人送达参与分配函。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至2020年8月15日,执行到位案款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执行情况。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9)川0703民初45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 琴

审判员 母凯豪

审判员 胡益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良凤

特别提示:申请对本案查封的房屋继续采取查封措施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