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1376号
申请执行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油坊街**天悦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运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博美应通节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绵阳市涪城路**盛鑫苑******/div>
法定代表人:***。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4540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博美应通节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博美应通节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梓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郭馨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