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长、福州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2民初11521号 原告:**长,男,汉族,1964年10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福州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尚干镇综合农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尚干镇综合农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诉被告福州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