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2民初11521号
原告:**长,男,汉族,1964年10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福州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尚干镇综合农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尚干镇综合农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诉被告福州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