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绵阳市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执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绵阳市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绵阳市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塘汛镇***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595089816P。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与绵阳市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793执1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奕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