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绵阳市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703执恢5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2日,住三台县。
被执行人绵阳市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2011)涪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绵阳市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市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陆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彭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