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执173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顺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涪滨路北段7号嘉来·涪滨印象小区1栋2楼3号。
法定代表人廖顺才。
被执行人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锦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仲裁委员会(2015)绵仲案字第487号裁决书,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28461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执行标的828461元。被执行人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顺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828461元及利息等。
二、终结绵阳仲裁委员会(2015)绵仲案字第487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蒲红兵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