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2民初1402号
原告: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关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69年9月,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四川顺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
原告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顺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