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凯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凯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60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白云区华神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经营者:戴哲华,男,汉族,1961年9月17日生。户籍地: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琳,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绵阳市凯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姜勤。
白云区华神建筑材料租赁站与绵阳市凯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依法作出(2020)黔0113民初60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绵阳市凯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778949.33元,或者保全被申请人绵阳市凯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以上查封、冻结的财产,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白云区华神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交解除对本案被申请人绵阳市凯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云区华神建筑材料租赁站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绵阳市凯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绵阳市凯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8949.33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胥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邓晗
书记员秦芝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