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81执异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绵阳市凯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文竹东街2号。
法定代表人姜勤。
申请执行人江油华威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九岭镇七窑村1组。
法定代表人张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油华威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绵阳市凯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绵阳市凯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9年1月24日,被执行人绵阳市凯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递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绵阳市凯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自主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被执行人绵阳市凯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赵莉
人民陪审员 郑兵
人民陪审员 李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