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执6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70年1月5日出生,绵阳市梓潼县人,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执行人绵阳市凯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营业地址: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金牛大道北段1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MA630A0F0C;
负责人:姜勤,经理。
被执行第三人绵阳市凯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地址: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17536777R;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绵阳市凯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由梓潼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川0725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执行标的为①、支付人工费209152元;②、案件受理费2000元;③、执行费3037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依法将绵阳市凯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被执行第三人,并先后于2021年7月29日向其邮寄送达追加裁定书,并于8月3日向其当面送达。后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并自愿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解冻。经查该意思表示为申请人真实意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川0725执6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波
审判员 刘晓凤
审判员 陈永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