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凯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绵阳市凯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民初2274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告:绵阳市凯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文竹东街2号(翠竹馨座标1幢1单元28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17536777R。
法定代表人:姜勤。
被告:绵阳市凯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金牛大道北段1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MA630A0F0C。
负责人:姜勤。
原告***与被告绵阳市凯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凯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加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俊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民初2274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告:绵阳市凯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文竹东街2号(翠竹馨座标1幢1单元28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17536777R。
法定代表人:姜勤。
被告:绵阳市凯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金牛大道北段1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MA630A0F0C。
负责人:姜勤。
原告***与被告绵阳市凯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凯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加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俊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