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83民初453号
申请人沧州华信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华爱依斯(黄骅)风电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华信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国华爱依斯(黄骅)风电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华信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国华爱依斯(黄骅)风电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8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沧州华信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庆红
书记员 孙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