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81执99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市郢中镇承天大道中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8820718629。
法定代表人:江锋,行长。
被执行人:湖北紫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市胡集镇丽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1624701X7。
法定代表人:李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明,女,1972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市。
被执行人:李学进,男,1974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市。
被执行人:湖北闲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市罗汉寺种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3097621187J。
法定代表人:李学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支行与湖北紫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闲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明、李学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和传统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881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刚国
审判员 杨春生
审判员 孔 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若芸